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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位法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制定学位法,对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法草案二审稿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4月23日,学位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学位质量”“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内容。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为完善学位授予条件,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促进特色发展,草案二审稿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同时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博士专业学位通过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为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加强学风建设,保障学位质量,草案二审稿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同时,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应当遵守正当程序;有的建议保障学术复核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草案二审稿还完善了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加强涉外学位管理,明确对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并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授予学位的条件,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的承认分别作出原则规定。(源自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