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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师厅〔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台办、外办(港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台办、外办(港澳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为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经研究,现就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四、港澳台居民申请教师资格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港澳台居民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供函件等便利。
六、港澳台居民申请教师资格,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相应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
七、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八、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在内地(大陆)就读师范专业的港澳台居民执行就读省份相应师范生政策。
九、《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2〕5号)规定的有效证件与本文不一致的,参照本文执行。
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落实工作,为完善教师资格准入、确保教师资格制度平稳有序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19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