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更多>>
- 教育部关于举办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6)的...2026-07-31
- 2026年湖北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拟录取及备份...2026-07-29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2026-07-28
- 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2026-07-28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2026-07-28
-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2026-07-28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6—2030年...2026-07-24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社会工作的意见...2026-07-24
- 教育部关于公布2026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2026-07-22
- 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26-07-16
- 湖北省202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须知2026-07-15
- 湖北省2026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化考试...2026-07-15
- 2026年9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课程免...2026-07-15
- 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十五五”规划》的批复2026-07-11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防汛...2026-07-10
高校学生公寓食堂再免税3年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16-08-19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宣布上述针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三年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通知,三年期间,两部门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同样,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表示,收到此通知后,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