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更多>>
- 教育部关于举办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6)的...2026-07-31
- 2026年湖北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拟录取及备份...2026-07-29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2026-07-28
- 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2026-07-28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2026-07-28
-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2026-07-28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6—2030年...2026-07-24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社会工作的意见...2026-07-24
- 教育部关于公布2026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2026-07-22
- 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26-07-16
- 湖北省202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须知2026-07-15
- 湖北省2026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化考试...2026-07-15
- 2026年9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课程免...2026-07-15
- 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十五五”规划》的批复2026-07-11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防汛...2026-07-10
中国拟修法对作弊考生取消成绩 停考1年至3年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15-08-26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草案指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抄袭夹带、由他人冒名顶替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应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
草案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或者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替人代考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款规定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草案指出,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刘奕湛、吴晶)
原标题:中国拟修法对作弊考生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年至3年



